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
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》和省委、省府的
有关规定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须执行礼品登记制度的人员
1、全校党政副处以上的干部(包括按副处级以上干部要求管理的
人员)。
2、校、院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(不包括工勤人员)。
二、全校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
务的礼品馈赠(包括礼金、有价证券等),不论价值大小,均不得收受。
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,必须登记上交。
三、全校处以上干部和各级机关人员在国内交往(不含亲友之间的
正常交往)中收受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礼品,每次价值按广州市价值合人
民币200以上的,必须登记上交;每次价值50元以上,200元以
下的,可以不上交,但必须如实登记,若每人每年接受此类礼吕累计超
过5次的,则超过部分必须登记上交;每次价值50元以下的,可以不
登记上交。
四、按规定须登记上交的礼品,自收受之日起《在外地接受礼品的,
自回到学校之日起》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《礼品登记表》,并将礼
品和《礼品登记表》一并上交。校本部人员上交到校长办公室,各学院
和附属医院(中心)人员上交到院长(中心)办公室。《礼品登记表》
一式二份,一份留接受部门,一份留本人。
五、校(院)长办公室、中心办公室负有以下职责:
1、负责对校本部和各附属单位前款规定人员收受的礼品进行登记
收交事项,每半年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一次礼品登记和上交情况,并分别
报送学校和各附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备案。
2、负责对登记上交的礼品(包括由礼品折合成的人民币)进行处
理。礼品一般可按以下办法处理:
① 价值5000元以上的礼品(除有特殊纪念意义之外),统一
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,需留用的要经学校监察室批准。
② 价值5000元以下的高级工艺品、高档耐用物品经校长办公
室同意后,可留作陈列、单位自用或拍卖。
③ 办公用品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,可留本单位使用。
④ 日用品可用作奖品、慰问品、捐赠品、也可委托本单位服务公
司折价出售。水果、食品、烟酒类礼品,可折价处理给受礼人。
3、处理期间,对受礼人上交的物品、礼金等要妥善保管,不得挪
用。自受礼人将礼品上交之日丐一个月内,应将礼品妥善处理并把处理
情况知知受礼人。如有特殊情况,处理时限也不得超过三个月。
六、收受的礼品作单位留用的,一律要登记入帐。拍卖、折价等处
理的收入以及收受的礼金、有价证券,一律交学校和各附属单位财务部
门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。
七、按规定应登记、上交的礼品,受礼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上交
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,由所在单位党组织、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责
令其登记上交,并级予批评教育或党纪、政纪处分。对索要或暗示对方
赠送礼品的,要从重处分。受礼后利用职权为送礼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,
加重处分。触犯刑律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八、 本办法由校纪委、监察室负责解释。
九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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